运输业代开票规定
根据沪地税流(2006)62号文《关于本市加强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货运代开票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属于货运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统一由税务机关代开。
一、代开票纳税人来税务所代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必须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内容;
2、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运输单位的付款证明;
5、运输单位和个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辆道路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代开票申请表上“运输项目及金额”一栏中需注明承运该笔运输的车船牌照号码。
二、代开票纳税人建账建制问题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设置账簿,且账簿设置必须齐全,其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其财务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好账册和原始凭证,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凡代开票纳税人不安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利润,财务会计核算混乱的,将停止其代开票,查实有帮他人虚开代开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宝山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