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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返回上页
2010-08-04


文号     沪国税所[2010]6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10-6-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