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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返回上页
2010-08-04

沪工商外〔2009〕241号
 
各分局:
    现将《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职能作用,帮助本市外商投资公司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二、在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适用本规定,但投资性公司除外。
    三、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延期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或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
    (二)因国际金融危机或有关政策调整因素无法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
    四、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首期出资,可以办理延期出资,但延长后的首期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情况无法按期缴付余下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出资期限,但延长后的累计出资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调整变更其出资方式。
    五、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股东出具的未能按期缴付出资的说明材料;
    (六)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证明;
    (七)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的公司还应提交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其正常运作的材料;
    (八)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外商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期限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