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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关于在本市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情况报告
 
一、实行税制改革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十二五”时期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立健全服务行业发展的税制,打破陈规,创新思路,已是当务之急,且势在必行。
(一)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消除原有税制弊端的需要
从目前在第三产业中实行的营业税税制来看,其对应税劳务统一采用比例税率的计税方法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要征收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而增值税的税制设计科学、合理,如果能够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完善制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资税,是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的需要
为了加快推进上海市的“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实现“四个率先”上海市委、市政府通过极力争取,得到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资格。
上海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特别是将上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服务行业先行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在时间节点上较其他省市提前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等问题,既有利于促进上海的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有利于提升本市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
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的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及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没有纳入试点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这里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三)试点纳税人的分类
本市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本次试点中,该标准暂定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特别规定:
1、在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中,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带开票纳税人两类。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需要由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制定的单位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本市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原自开票纳税人,在本次试点实行后,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标准,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一般纳税人,即使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2、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应税服务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使用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改方案的设计原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对于原来可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销售额进行扣除,即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价款允许在计算应缴税款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因此,实际计算应纳税额时,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销售额-当期允许差额扣减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上述允许差额扣减的销售额,同时还包括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际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在计算应缴税款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发生的销售额-当期允许差额扣减的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上述允许差额扣减的销售额,同时包括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在计算应缴税款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六)试点前后应纳税额计算对比
案例一:上海某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运输业务收入,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增值税税额12.1万元。
2、从事联运业务,从本市运输企业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3.3万元。
3、进口运输车辆,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注明增值税税额5.1万元。
4、支付汽油费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
如按原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122.1-33.3)×3%=2.664万元
如按现增值税计算:
1)应纳税额=110×11%-3.3-5.1-1.7=2万元
2)假如该公司当月业务3没有发生
应纳税额=110×11%-3.3-1.7=7.1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企业如果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改征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比原营业税略有降低,如果没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改征增值税后税收负担将比原营业税大大提高。这是因为试点后,交通运输企业的适用税率由3%提高到11%,换算成营业税税负为9.9%(1/(1+11%)),只有当企业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应税收入的6.9%时,才可以与原来税负保持一致。而在扩围之初,企业增添运营车辆,享受固定资产抵扣的几率不大,仅仅只能靠在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少的油费等进行进项抵扣,因此,在试点实行之初,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率将可能有大幅的增加。
我区现有自开票纳税人847户,占全市自开票纳税人户数的17%,占比例相对较大,因此,该行业的税收情况变动对我区税收收入的影响不容忽视。
案例二:上海某广告公司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广告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6.6万元。
2、应支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10.6万元,已代扣代缴增值税0.6万元,收到1份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3、支付给本市企业广告发布费用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增值税税额1.2万元。
4、购入复印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3万元,增值税税额0.51万元。
如按原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116.6-21.2)×5%=4.77万元
如按现增值税计算:
1)不考虑业务2和业务4进项抵扣
应纳税额=110×6%-1.2=5.4万元
2)考虑业务2和业务4进项抵扣
应纳税额=110×6%-0.6-1.2-0.51=4.29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试点实行之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适用税率由5%变为6%,税收负担略有增加,但是如果考虑到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其实际税负与原来相比可能会减少。
案例三:上海某企业从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将一套机器设备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本市某企业使用,取得租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
2、购入出租用设备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
3、支出办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增值税税额0.17万元。
如按原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11.7*5%=0.585万元
如按现增值税计算:
1)没有发生业务2和业务3时
应纳税额=10×17%=1.7万元
2)发生业务2和业务3时
应纳税额=10×17%-17-0.17=-15.47万元,将作为留抵扣结转下月抵扣。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试点实行之后,其适用税率将从5%增加为17%,且在试点之初,该类企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机会较少,因此,其税负将会极大地提高。但对于新办企业和更新设备的企业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收负担不一定增加。
在试点期间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前继续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案例四:上海某工程设计公司2012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2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工程设计收入103万元,税控机全额开具普通发票。
2、支付给外地的工程设计公司工程设计费用1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1份。
如按原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103-10)×5%=4.65万元
如按现增值税计算:
应纳税额=[103/1+3%-101+3%]×3%=2.7万元
对于试点选择3%征收率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应税服务由原先的5%营业税降低到3%增值税,这将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经测算,我区纳入试点选择3%征收率的企业,其2010年完成计税收入172.52亿元,营业税7.15亿元,假设在2012年这些企业的计税收入不变,本次试点将导致减收营业税2.1亿元,整体税负大大下降。
三、本市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规定
(一)税收收入归属
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为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优惠政策过渡
为保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如: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包括: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国税总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