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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十四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通知返回上页
2012-12-2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文件


沪工商宝食〔2012〕59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
十四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通知

分局各科室,各工商所,检查支队:
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加强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局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委托各工商所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工作制度》、《现场核查分级核查细则》、《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食品市场质量抽样检验制度》、《工商所快速检测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制度》等十四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分局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推进流通环节许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对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分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分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申请变更。许可证到期应当及时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注销。
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对许可经营项目进行标注。
二、工商登记注册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未依法取得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接受社会监督
分局和各工商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应当公示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委托工商所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工作制度

为规范食品流通委托许可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范围
各工商所负责受理及审查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及补证。
分局各工商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分局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工作。
二、操作流程
1.各工商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分管所长安排相关干部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提出核查评价。
2.各工商所分管所长负责对受理人员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3.分局通过电脑系统进行审核批准。
4.各工商所负责打印并发放许可证。
5.食品科通过实地抽查、分批互查等形式,定期对食品流通许可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实地抽查为每3个月一次,分批互查为每6个月一次。监督检查通过后,加盖分局食品科许可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的印章。
6.各工商所完成归档。
三、工作要求
1.分局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办事流程,切实防范风险。
2.分局食品科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委托事项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现场核查分级核查细则

为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工作,明确食品科、市场合同科、工商所现场核查工作内容、流程及权限,制定本核查细则。
分局食品科、市场合同科以及各工商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受理
(登记)部门 项目(内容) 核查人 核查材料要求
市局
食品处 大型超市
(大卖场) 食品科
会同工商所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通用要求
3.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分类要求
 小型超市
(便利店) 工商所分管
所长带队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分局
食品科

 

 

分局
食品科

 大型超市
(大卖场) 食品科
会同工商所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通用要求
3.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分类要求
 

食品储运企业


食品
(含食用农产品)
交易市场 食品科
会同工商所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经营项目含食品储存的场地和设施要求表
  市场合同科
会同工商所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对食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现场核查标准
 现场制售
(食品再加热类除外) 工商所分管
所长带队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通用要求
3.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分类要求
 其他 工商所安排
2名干部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工商所 现场制售
(食品再加热类除外) 工商所分管
所长带队 1.《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2.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通用要求
3.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地和设施的分类要求
 熟食卤味 工商所分管
所长带队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其他 工商所安排
2名干部 《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管理,结合分局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分局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建立并执行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索证索票系统记录进货、销货情况,其他食品经营者可实施电子进货查验记录;  
3.建立并执行市场主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食品经营环境制度、食品经营巡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自律退市制度等;
4.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二、退市食品种类
以下食品应当退市: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6.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处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分局发现辖区存在应当退市的食品,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工作, 增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结合食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食品市场巡查原则
分局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义务,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货物票据、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经销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设施,标签标注的是否符合要求;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主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市场巡查,遇重大节日应增加巡查频次;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采取随机抽取食品进行“倒查”的方法,检查经营者落实查验记录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的执法人员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为确保快速、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提升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
在各级政府及食安办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应当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市局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市局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政府,并逐级报市局。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行为,加强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指导市场主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处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规范食品市场分类监管行为,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分类监管效能,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商场、超市的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对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电子化管理体系,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完善食品销货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1.监督食品市场主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2.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3.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4.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
5.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对食品店的监管
监督经营者履行查验及查验记录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职能到位,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分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采取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局食品科、市场合同科和工商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分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2.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分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科、市场合同科主要负责人根据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工商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
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结合食品广告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
1.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
2.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
3.对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查处。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
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分局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食品市场质量抽样检验制度

  为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抽样检验流程,提高综合分析和运用能力,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抽样检验应由分局组织实施。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会同受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
2.由受委托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选取检验食品样品;
3.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4.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
5.封存检验食品样品及备用样本;
6.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7.检验结果送达,工商所通知被抽检人,检验机构通知标称生产企业;
8.被告知的被抽检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家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
1.分局收到检验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市局,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三、快速检测工作的实施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3.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对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工商所快速检测工作制度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商所快速检测工作,确保履行法定职责,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工商所应当按照分局制定的本区域食品安全年度快速检测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快速检测。
二、各工商所应当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进行不定期快速检测。
三、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工商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四、食品科、工商所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由被抽检人在《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五、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在2小时内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执法人员应制作《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被抽检人应当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六、各工商所应明确1名干部从事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快速检测人员应定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每周不少于一天,具体抽检样品和数量根据分局计划和辖区实际确定。
七、快速检测仪器所打印数据,应做好保存和登记。
八、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九、各工商所应每月开展1至2次快速检测观摩互动活动,未建立快速检测室的工商所可使用分局快速检测室或邻近工商所快速检测室。


 
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为畅通食品安全监管渠道,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立体监督体系,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由分局食品科、消保科组织,各工商所具体落实。
二、工作安排
(一)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形式
采用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介绍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
活动内容:
1.各工商所每半年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深入社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2.通过向居委会消保联络点发送食品安全监管资料,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包括:分局自制的食品安全宣传手册、海报,12315投诉指南,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消费提示,食品安全宣传知识系列宣传小折页等。
(二)加强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
开展对居(村)委会消保联络点联络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工商宝山分局食品安全监督员证》,聘请居(村)委会消保联络点联络员担任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要求食品安全监督员开展对食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情况的搜集、反馈,向工商所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完善对具有典型性、广泛性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现机制,提高社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将社区食品类无证照经营,商场、超市等场所出现的食品保质期过期、食品非食物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经营情况告知工商部门,工商所接到食品安全信息员告知的信息后,应当对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举报,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三、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机制。各工商所应当按照联络点走访有关工作要求,定期走访社区联络点,要将食品安全宣传和收集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作为重要的走访内容,认真汇总核实所收集的信息,及时处理并向提供信息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二)将食品安全进社区的活动内容纳入示范联络点的创建标准。将食品安全进社区纳入示范联络点的创建标准,把联络点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信息互动的平台,建成畅通民意的平台,建成接受监督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平台,建成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提高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水平。
(三)充分运用12315 举报投诉网络,健全食品违法经营的发现机制。按照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机制,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进程,积极探索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

主题词:工商  食品  监管  制度  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