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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返回上页
2010-08-04


文号     沪财税[2010]3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10-6-1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