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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上海外资公司调减投资审批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1994]工商企第305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办条件
企业确有正当理由,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侵犯债权人利益。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其中外方占比在调整后符合法律规定。
2、企业没有经济纠纷。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不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三、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减资的报告及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原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企业合同、章程条款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7、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审计报告(复印件); 8、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的意见和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3次公告(复印件); 9、企业关于债务清偿处理方案和承诺; 10、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批→发文→换证(企业换证后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五、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经三次公告后(期限30天内),提交公告证明和债务清偿处理的承诺,在30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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