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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重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有关事项返回上页
2011-09-19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海市地税局重申,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向市税务部门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11日